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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3.0版)

来源: 日期:2025-04-29点击:

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4〕36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北航计财字〔2024〕4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北航计财字〔2024〕42号),结合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由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承担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是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采购工作的内部领导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指定一名学院领导担任采购负责人,党政联席会主要职责为:

(一) 审定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与主要职责;

(二) 审议学院内部采购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 审议采购执行情况;

(四) 对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投诉出具处理意见;对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书记任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院内所有采购(含学院教职工个人科研经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对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二)贯彻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三)监督管理本学院的采购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监察处的监管;

(四)稳妥依规处置学院采购活动中所出现异议、投诉和举报。

(五)对不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设立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的采购管理办法,对院内老师进行采购的政策培训;

(二)对学院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

(三)组织学院竞价小组并全程监督竞价过程;

(四)在学院网站及时发布竞价采购公告;

(五)对外接受对学院采购活动的异议、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采购项目负责人可授权一名人员作为采购项目经办人,开展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负责人及其经办人主要职责为:

(一) 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制定采购计划;

(二) 提出采购申请,确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公告等文件;

(三) 参加比价和竞价等评审,确认采购结果;

(四) 按规定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报送审计,采购过程归档等;

(五) 对委托的采购经办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评审小组及其成员受采购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经办人邀请,参与竞价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含)单数;其中采购预算4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学院竞价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及其成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参与竞价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二)按本办法及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独立完成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及方式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及数额标准按国务院、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学院采购限额标准由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有调整, 另行发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工程相关货物、服务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标准:施工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预算在100万元以上;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预算在 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计划财务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和合作创新)和学校采购方式(比选、科研快采、竞价、自行采购和阳光校采),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选择。

(一)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比选,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可采用科研快采;

(三)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价、自行采购和阳光校采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4〕36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北航计财字〔2024〕41号)有关规定拟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在提交学院采购申请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学校限额以上按逐级审批上报。

第十二条 适用情形: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按照从优原则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且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竞价分为“线下竞价”和“网上竞价”两种形式,原则上采用“网上竞价”。“线下竞价”是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按照所在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组织;“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学校采购系统进行采购需求填报,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网上响应、系统根据供应商报价排序、采购人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的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需求填报: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学校采购系统填写技术指标和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二)公告发布:系统根据填写的采购需求自动生成并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名称、数量、预算金额、需求及资格条件、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响应截止时间等。

自竞价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响应截止不得少于3日。首次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不足3家的,竞价公告须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少于2日。延期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仍不足3家的,可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可重新采购。

(三)供应商响应。

1.供应商应符合采购要求的资格性条件;

2.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价公告的要求,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登录平台进行实质性响应,按需要提供佐证文档,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评审规则和方式:评审时应将价格作为主导因素,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为满足项目实质性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如非最低价成交须提交评审报告。

(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系统根据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发布,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六)打印竞价备案表:成交公告公示无异议且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可登录学校采购系统打印“竞价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线下竞价”的采购程序如下:

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学院提交《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采用线下竞价采购方式的说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为3个日历日)。涉及竞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还须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采购公告期截止后,如报名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不足三家,可延期一次(原则上延长时间不少于2个日历日)。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组组织成立竞价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组长应从学院竞价评审组中选取,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对不少于三家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进行评议,形成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预算金额大于等于40万元的(含),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学院竞价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对不少于三家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进行评议,形成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采购项目的实施能力,且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供应商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与包括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项目经办人、采购工作负责人、采购工作联络人、评审小组成员等在内的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平的利害关系。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重新邀请供应商竞价。

采购结果在学校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学院采购负责人审批后打印公式备案表,凭公示备案表签订合同。因采购内容涉密、敏感或其他不宜公示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线下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的供应商,提交不公示原因说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成交结果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履约和验收。采购项目经办人在采购结束后应按学校规定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

第十七条 采购资料归档。采购项目经办人在采购结束后30日内将采购全过程资料文件整理存档,保存时间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十八条 异议、质疑、投诉处理。采购项目收到异议、质疑或投诉的,采购项目经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异议、质疑或投诉情况经采购工作负责人报告党政联席会。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项目经办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党政联席会出具处理意见;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项目负责人作出答复,40万元以上(含)采购项目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作出答复,并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内部采购活动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党政联席会,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院、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存在负面行为,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实施细则》(北航计财字〔2024〕42号)被认定为存在负面行为的,除按学校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外,由党政联席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采购项目负责人邀请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人员,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在遇到上级和学校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协助、配合有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应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性。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采购过程中有违反采购纪律规定 行为的可向学院反映,采购项目负责人及评审小组成员应全力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供应商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报备,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院任何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仪器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