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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

来源: 日期:2023-04-24点击:

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等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或者接受服务(包括购买、租赁等)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对采购负责。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受学院或采购项目负责人委托,提出采购需求并实施采购的学校在编教职工。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参选单位是指响应非招标方式采购、参加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货物与服务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与竞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耗材等)。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六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学院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限制、排斥、阻挠潜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参选单位或货物与服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也不得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批复的内容、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参选单位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符合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行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相关采购方式的解释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招标人须委托经学校遴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通过招标选取工程供应商,项目定标后须到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采用国家法定招标方式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符合学校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的相关规定。采用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具体范围和限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含暂列专业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含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认价),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四)其他按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进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必须制定采购计划,并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已批复采购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学院及采购项目负责人须严格依据批复文件内容执行采购;

(二)未批复采购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须依据批复预算内容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严禁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追加的采购预算须经校内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必须接受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不同经费的项目,但实施地点相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应当合并采购;

(二)同一项目按照各专业肢解发包的视为规避国家法定招标或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同一经费号原则上在同一财政年度只允许进行一次采购。若申请多次采购,须申报该项目采购计划,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学院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执行本款以下规定。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学院审核后,由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依据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自行确定供应商。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含)至10万人民币(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学院审核后,由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通过比价方式,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含)至50万人民币(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学院审核并在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后,由学院成立竞价小组,组织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竞争,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含)至50万人民币(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五)比价及竞价过程应形成过程材料,采购过程及结果须同时在学院网站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六)采用固定费率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设计服务取费费率不宜超过5%,工程监理服务取费费率不宜超过3.3%,其他工程服务取费应遵循国家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谁采购、谁验收”的原则,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及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包含工程各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采购活动结束后,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正本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建立采购、验收等相关档案,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章 货物与服务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货物与服务采购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相关采购方式的解释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

第二十条 采购货物与服务时应优先采购本国的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符合学校非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的相关规定。采用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具体范围和限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类项目

1.非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或者批量(多项)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或者批量(多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其他(如图书教材、原材料、器件等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服务类项目

预算估计单价或者总价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章上述条款所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接受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章上述条款所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监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项目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拆分,保证采购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执行本款以下规定进行采购。

(一)可以从“阳光校采·北航电商直采平台”上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报学院备案后,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可直接下单采购。

(二)采购预算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报学院备案后,由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按照从优原则自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2万元人民币(含)至1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报学院审核后,由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通过比价方式,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预算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报学院审核并在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后,成立竞价小组,原则上应组织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比价及竞价过程应形成过程材料,采购过程及结果须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采购、谁验收”的原则,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合同、发票等资料及时组织人员对新购置的货物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采购活动结束后,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正本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备仪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采购、验收等相关档案,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 采购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书记任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院内所有采购(含学院教职工个人科研经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对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二)贯彻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三)监督管理本学院的采购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监察处的监管;

(四)稳妥依规处置学院采购活动中所出现异议、投诉和举报。

(五)对不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设立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的采购管理办法,对院内老师进行采购的政策培训;

(二)对学院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

(三)组织学院竞价小组并全程监督竞价过程;

(四)在学院网站及时发布竞价采购公告;

(五)对外接受对学院采购活动的异议、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对采购活动承担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制定采购计划;

(二)提出采购申请,确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公告等文件;

(三)参加比价和竞价等评审,确认采购结果;

(四)按规定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报送审计,采购过程归档等;

(五)对委托的采购经办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比价采购程序

(一)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学院提交《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申请表》,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邀请至少三家参选单位或供应商通过正式书面的形式提供报价及相关质保承诺。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应确保每一家受邀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所获得的采购内容、工程量清单(如涉及)、服务需求等相关信息均一致。涉及比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还须在邀请参选单位或供应商报价前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三)比价过程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负责人在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网站申请采购公示,上传签字完整的采购申请表扫描件、加盖公章的全部报价单扫描件等附件。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站,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

(四)采购负责人在学校OA合同系统申请合同盖章,需上传合同文本、比价情况公示备案表等附件。审批通过后,采购项目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学校的合同盖章程序。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程序

(一)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学院提交《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申请表》,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为3个日历日)。涉及竞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还须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三)采购公告期截止后,如报名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不足三家,可适当延长公告期时间(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日历日)。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组组织成立竞价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组长应从学院竞价评审组中选取,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对不少于三家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进行评议,形成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预算金额大于等于40万元的,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学院竞价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对不少于三家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进行评议,形成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在竞价会上必须展示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至少近6个月),纳税申报表(至少近6个月),诚信记录,报价单等文件。

(四)供应商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响应招标、参加响应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响应人(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5)近三年内,本项目响应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格响应人”的其他条件

(五)采购负责人在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网站申请采购公示,上传签字完整的采购申请表扫描件、加盖公章的全部报价单扫描件、竞价评审会议日程、会议结论等附件。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站,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

(六)采购负责人在学校OA合同系统申请合同盖章,需上传合同文本、竞价情况公示备案表等附件。审批通过后,采购项目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学校的合同盖章程序。

第三十四条 因涉及国外禁运、限制购买等原因不宜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结果的比价或竞价项目,应获得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举报及违纪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对学院采购活动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的询问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参选单位或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加盖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质疑函)向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事项(对形式不符合的质疑不予受理)。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质疑事项通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并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送达提出质疑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学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规定将投诉事项通报学校监察处,并于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学校监察处负责督促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投诉及时进行核实、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学校监察处举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全力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监察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处理异议、投诉或举报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 涉及采购活动的违纪违规责任追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申请表

附件二: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采购工作组

附件三:学院采购流程图